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行为与气候性质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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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如果男女两性和有智慧生物的自然法在某种气候的物质压力下被破坏,立法者就有责任控制住气候的本性并恢复原始法则,即通过制定民事法律的方法。

    第十三节嫉妒

    性欲所导致的嫉妒,与行为习惯、行为原则和法律所导致的嫉妒不同,各民族都应将两者区别开。前一种嫉妒狂热得很猛烈,有吞没一切的力量;后一种嫉妒看似冷淡甚至带有冷漠和不屑,因而令人生畏。爱情是前者的根源,是滥情的结果;民族的行为习惯、风气、法律和伦理——偶尔是宗教[702]——则是后者的来源。

    嫉妒与气候的物质能量这两种东西,前者几乎始终是后者的结果,同时也能治愈后者。

    第十四节东方人的家庭管理

    在东方,妻子无缘家庭管理大权,因为她们更换的速度太快了。因而家庭就交给了阉人:阉人保管着家庭所有的钥匙,掌管着所有的家务。妇女第一适合管理的,似乎就是服装穿戴,但在波斯,妇女完全与此无关,萨尔丹先生说:“在波斯,会有其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安排妇女要穿的衣服。”

    第十五节离婚和休婚[703]

    离婚和休婚都是分手,但前者由于互相没有感情而均表示同意,而后者只是一方提出的,他或她只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不顾对方的意愿和利益。两种结束婚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有时候,休婚对妇女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严苛地规定只有男人有权单方提出结束婚姻,而女子没有,所以女子休婚操作起来很棘手。身为家庭主人的丈夫,需要让妻子谨守妇道,或者偏轨后重回妇道,而且,有无数方法供其使用。因此,男人手里的休婚权,似乎只是又一种滥用的男权。然而,女人只能可怜地补救性地主动提出离婚。对在年轻貌美时托付给一个男人的女人来说,最深切的永恒苦楚是她必须永远维持这种婚姻,不能再为自己找一位丈夫;上了年纪的丈夫如果由于记得曾经的回忆而依旧疼爱妻子,那就算是这个女人年轻貌美之魅力的一种体现了。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允许丈夫休妻,那么妻子应同样有权休丈夫,这一规则应该普遍确立。还可以更进一步,如果一个地区由于气候原因而使妇女承受着家庭奴役,法律就应该剥夺男人的休婚权,并让女人享有。

    如果被禁闭在后宫的妻子的品行出了问题,原因就出在丈夫的过错上,因此,丈夫不能再以此为由休妻。

    不能生育这件事,只能在丈夫只有一个妻子时作为休妻的理由[704],而不适用于一夫多妻的情况中。

    在马尔代夫,如果男人休了某个妻子却想再次结婚,法律是准许的[705],而墨西哥的法律则予以禁止,并会处死违反者[706]。相比之下,更合理的是墨西哥的法律,因为它把白头偕老的义务延伸到了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中[707],而马尔代夫的法律似乎像小孩儿过家家一样对待结婚和休婚。

    按照墨西哥的法律,只有离婚是允许的,并且不允许重婚,除了上述理由,还有一个理由是这种离婚是双方自愿的。似乎可以说,如果一方一时感情冲动,很可能会主动提出休婚;如果双方都经过了深思熟虑,就会选择离婚。

    在政治方面讲,离婚一般很有帮助。如果考虑离婚在民事方面的好处,男方、女方都要考虑到,但是,父母离婚不见得总是对子女有好处。

    第十六节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普鲁塔克把罗慕洛斯的以下一项规定称为非常严苛的法律[708]——允许休妻的情况有:妻子跟别人通奸,有投毒害人的打算或者配制假钥匙;但是,妇女完全不能享有休婚权。

    按照雅典的法律,妻子跟丈夫一样享有休婚的权利[709],而早期的罗马法律也是如此,尽管那时已经有了罗慕洛斯的法律。这一制度显然是罗马的代表们向雅典学习的结果,后来的十二铜表法也包括它。

    西塞罗[710]把十二铜表法作为休婚之理由的最初源头。我们据此应该确信,相比罗慕洛斯所说的,有了这项法律,人们就更有理由休婚。

    休婚的权利既然已经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那么,在双方想要分手时,就更有理由互相协商达成一致了。因此,离婚权的安排,更是十二铜表法的杰作,至少是它的一个产物。

    法律自身的性质决定它完全不要求双方给出离婚的理由[711],因为既然离婚,则说明是互相讨厌对方之后的选择,而互相讨厌是最有力的一条离婚理由。但是,如果是休婚,必须给出理由(因为有一方是被迫接受的)。

    罗马男人有权休掉自己的妻子,但这项权利在卡维留斯·鲁伽之前的五百二十年里[712]从来没有人使用过。这件事情在我看来太假了,然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713]、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714]和奥卢斯·格利乌斯[715]都曾提到过。加维里乌斯·鲁伽休妻的理由,就是不能生育。法律赋予了全体人民这项权利,敢于行使的人却一个也没有,这实在是太奇怪了。明白了人类精神的本质就会发觉这里面的怪诞。科里奥努拉斯被放逐,在动身之前他嘱咐妻子改嫁,而且那个男人一定要比他强。前面已说明,罗慕洛斯法的适用范围,由于十二铜表法和罗马习俗而扩大了许多,然而,如果没有一个人去行使休婚权,再进行这种扩大,不就是多此一举吗?况且,公民们从不休婚,或许是笃信占卜的结果,但是,罗马立法者们对占卜的信任,不会因此而减少,既然如此,再制定不断败坏罗马人习俗的法律,就是毫无理由的。

    上面已经给出君主法规定[716]的允许休妻的三种情况,另外普鲁塔克还写道[717]:“君主法又规定,如果是在其他情况下休妻,则必须把自己的财产平分给妻子和塞莱丝[718]。”对比这两段话就会发现,上述传说其实并无任何奥妙。结合后面的规定来看,只要甘愿接受处罚,休妻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的。从来没有人休妻[719]的情况,发生在卡维利乌斯·鲁伽,普鲁塔克的记述又告诉我们,在罗慕洛斯法颁布后的两百三十年[720],亦即在十二铜表法之前的七十一年,鲁伽因妻子不能生育而休掉她的事才发生。所以说休婚权因十二铜表法得到加强,理由也更加丰富。

    上述作者们为卡维利乌斯·鲁伽辩护说,他爱自己的妻子,但其妻未能生养孩子,于是,监察官为了让鲁伽能为共和国增添人才而让他立誓必须休妻。然而,罗马民众为此事谴责了鲁伽。要理解人们憎恶他的真正原因,必须先了解罗马人的天性。在民众看来,休妻并非有违道义;休妻绝不是讨厌和抛弃他的理由。问题在于他对监察官立下的誓言,即为了给共和国增添人口而以未能生养为由休妻,因为在民众看来,监察官想借此更加禁锢人民。关于人民对此类法规的痛恨,我将在本书后面[721]谈及。由于普鲁塔克考察了事实,而其他作者的目的是讲述离奇的趣事,所以他们的说法才会出现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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